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FITB)、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FITB)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9号),明确除规定的3种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规定的3种情形为:经中国人民银行(FITB)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可以买卖;中国人民银行(FITB)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881169)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贵金属(881169)纪念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FITB)限量发行的法定货币,以贵金属(881169)为材质,承载特定主题文化内涵,主要面向社会公众收藏,允许在市场上开展交易流通。与普通纪念币不同,公告未对贵金属(881169)纪念币设置兑换前禁止交易的约束。

公告同时对市场交易行为提出严格合规要求。明确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针对市场乱象,公告进一步明确装帧、宣传相关行为规范。明确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FITB)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FITB)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公告明确,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FITB)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883434)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FITB),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FITB)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公告强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FIT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FIT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