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是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是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庞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央行、外汇局此次上调境外贷款杠杆率,精准调整跨境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释放了鼓励境内银行加大对境外主体的融资支持,提升人民币及外币资金“走出去”便利度的明确信号。
“这与我国当前新质生产力‘出海(885840)’的节奏高度契合。2026年以来,中资企业在全球产业链布局进入加速期,需要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跨境资金支持。此时上调杠杆率,实质上是为企业全球化配置金融资源腾出更多物理空间,是金融支撑实体经济高水平开放的制度性响应。”庞溟表示。
具体来看,《通知》提高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庞溟分析称,对境内外资银行而言,杠杆率从0.5上调至1.5,意味着其利用境内母行资本进行境外放款的空间显著扩大。这将极大地激发外商投资银行发挥其全球网络优势,扮演好跨境桥梁角色,为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提供更高效的离岸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与信贷中的份额。
庞溟进一步表示,对进出口银行而言,作为支持对外贸易与国际合作的政策性银行,0.5个百分点的提升作用于其资产基数,将释放出极为可观的信贷规模。
此外,《通知》还优化了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